收藏 分享(赏)

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4-10-01.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38923 上传时间:2023-02-27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2.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4-10-0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4-10-0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4-10-0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4-10-0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4-10-0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发 文 号:发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4-08-20实施日期:2014-10-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

2、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拆除的工程。第四条第四条市、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环保、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作好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具体工作。第五条第五条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

3、建筑违法拆除施工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七条第七条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第八条第八条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建筑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拆除。第九条第九条拟采取爆破方式拆除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十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拆除工程的拆除方式,并据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编制拆除工程投资估算和房屋残值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

4、的拆除(含爆破,下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拆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其中,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可以依法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纳入市、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达到规定限额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规定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5、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具有综合监理资质和房屋建筑监理资质的单位纳入名录管理。实施爆破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管理要求选择爆破监理单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施工企业签订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并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报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重新备案。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所需图纸资料、工程费用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

6、防治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拆除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拆除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可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或者保护工作。当被拆除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者电缆线路时,应当与管线设施产权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第三章拆除备案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从事房屋建筑拆除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有关信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拆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地方法规 > 山东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