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危险品厂与其他单位距离凡距离下列地区 1000 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 米)。(一)居民区;(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四)自然保护区;(五)畜牧区;(六)风景名胜旅游区;(七)军事设施。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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