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县淮河镇高庄村“5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5 月 4 日下午 18 点 30 分左右,随县淮河镇高庄村4 组通村公路上发生一起三轮农用车侧翻事故,造成 5 人不同程度受伤,3 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56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随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长朱世科带领交警大队相关民警赶赴现场,指导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杨学忠,省交管局副局长陈帮全、车管处副处长熊军、秩序处事故预防科科长胡承道等先后赶赴随县现场指导事故勘查、调查取证、事故维稳、善后处理等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2、法律法规,随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局长刘耘禾为组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随县淮河镇高庄村“5.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事故车辆检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肇事驾驶人情况(一)肇事
3、驾驶人情况1、无号牌五征三轮汽车驾驶人黄有华(1)个人基本信息驾驶人黄有华,男,58 岁,居民身份证号420619196305014998,户籍所在地:随县淮河镇红石桥村三组,住居地:随县淮河镇红石桥村三组。(2)驾驶证情况经调查,黄有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酒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3)违法和事故情况通过“湖北禁毒信息管理系统”检索查询,未见黄有华吸毒情况。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关联查询,未见酒驾、其它道路交通违法记录,未见其它事故记录。(二)车辆情况(二)车辆情况1、车辆基本情况(1)无号牌五征牌自卸三轮汽车,车辆类型:自卸三轮汽车;车辆型号:五征牌 7YPJ-1450DA23;
4、车辆识别代号:L5Z1B26C1L1264567;车身颜色:蓝;制造企业名称: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合格证编号:NB09020A2064567;车辆使用性质:未上牌,自用;车辆制造出厂日期:2020 年 10 月 30 日;机动车所有人:黄有华,于 2021 年 4 月 4 日购买,未登记上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2、车辆相关技术状况(1)事故车辆为无号牌五征牌自卸三轮汽车,燃油种类:柴油,外廓尺寸为:4315mm1450mm2000mm,额定载质量640KG,驾驶室准乘人数:2 人。车辆合格证编号NB09020A2064567,车辆制造企业为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车辆
5、型号 7YPJ-1450DA23,2020 年 10 月 30 日出厂。黄有华于2021 年 4 月 4 日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征顺农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该车(车辆总价 2.2 万元),黄有华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未及时办理机动车牌证。2021 年 5 月 5 日,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全技术状况鉴定如下:(1)制动系前轮无制动装置设计,后轮推行制动有效。(2)转向系静态检验完好。(3)照明和信号灯静态完好。(三)道路及天气情况(三)道路及天气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随县淮河镇通村公路高庄村四组路段,呈东西走向,该路段在事故车辆行驶方向为一处连续弯道陡坡,事发时
6、事故车辆往下坡方向行驶。事发时天气为晴,路面干燥,水泥路面,路宽 5.5 米,道路两侧为不规则土质软路肩,宽度为 1.2-1.5 米。车辆行驶方向左侧为山体,山体与路肩间有1.5 米宽排水沟,右侧为陡坎。该道路从淮河镇桐桥畈村头岭至淮河镇高庄村四组河西,长约 1.96 公里,由随县淮河镇政府申请国家农村道路专项资金修建(每公里补偿 20 万元,不足部分由桐桥畈村自筹),2020 年 5 月底建成通车。事故路段未设置道路标志、标线及警示标志,无减速带及防护栏等交通安防设施。经勘查,事故车辆倾翻在其行驶方向左侧路边排水沟内,事发路段路面有二条车辆后轮侧滑压印,左右后轮压印长度分别为 11 米、10.6 米,在车轮压印中间靠近左侧路边路面有车辆倒地滑行凹槽痕迹及油漆印,油漆印距右侧路边 4.4 米,延伸至道路左侧路外,在车辆行驶方向左侧山体上发现有车辆撞击后形成的蓝色油漆痕迹,撞击点离路边排水沟底部 1.6 米,距车厢尾部 3.2 米,现场遗留有二处血迹及部分衣物。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评估、善后处理工作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5 月 4 日,淮河镇红石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