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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犯罪解析及主体责任落实.ppt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23957 上传时间:2021-08-20 格式:PPTX 页数:68 大小:5.0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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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违法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

2、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法行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造成后果,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后果,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3、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后果,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后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4、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先来看下“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负有组织、指挥 或者管理职责的 负责人,管理人员,直接从事 生产作业的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第一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确主体

5、范围,都有可能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违章作业 更多适用于主要是一线员工,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未办理动火作业,未佩戴电焊面罩,头发必须盘到安全帽内 气瓶作业未分开到安全距离,举个例子,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在裕安区分路口镇某制梁场工地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将行走在工地上的工人王某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部门鉴定,死者王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

6、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对生产、作业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第二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都有可能 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三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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