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一、易燃易爆物质管理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员工人身及公司财产的安全。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石化千万吨炼油及百万吨 1000 万吨/年常减压项目建设期间易燃易爆物质的安全管理。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GB/T 3863-1995工业用氧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200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
2、求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9448-88焊接与切割安全4 程序内容4.1 基本安全规定4.1.1 提供用于废弃物分类储存的容器。用于储存可燃及易燃或有毒废弃物的容器应选用配有盖子的金属容器,容器要定期清洗。4.1.2 应提供油料等可燃/易燃液体泄漏的回收办法,并向全体员工宣传教育。当发生有害物质泄漏时,将由受过处理该物质培训的工作人员来迅速地、正确地清除干净。4.1.3 液体(如油漆、溶剂、稀释剂等)及装过化学品的容器和材料,应按项目废弃物处理程序及有关的法规条款进行处理。4.1.4 所有的因施工产生的废木料等可燃废料及垃圾应随时从工作现场清除。4.1.5 生产中剩余
3、的所有溶剂废料、含油抺布及易燃液体应存放在带盖的防火容器内直到从场地移走。4.1.6 按照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对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质储存场所设置消防安全标志。4.2 材料储存4.2.1 材料的储存应做到不阻塞通往消防设施、控制阀、防火门、报警设施或控制盘、电气控制间及作为逃生通道的梯子或过道等。在梯子周围至少应保持半径为 1 米的空间。4.2.2 工作区域的材料应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限。可燃材料要避免接触火源。4.2.3 储存区应保持干净,货物应分类堆放整齐,确保把物化性质相冲突的货物之间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隔离存放。4.2.4 货物存放量应做到尽可能少。4.2.5
4、 对于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4.3 易燃及可燃液体4.3.1 易燃液体(比如汽油、丙酮、工业酒精)不允许用作清洗。4.3.2 在着火源附近,不允许使用易燃/可燃有机溶剂。4.3.3 盛装易燃液体时,应使用经批准的带有正确标识的金属安全容器。4.3.4 易燃及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逃生出口、楼梯或走道等区域,同时不应间接影响到逃生效果。4.3.5 移动式储罐应置于有防渗层的围堰内,要有处理泄漏和积水的装置。储存罐与建筑物及易燃物体的距离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及现场 HSE 的标准。4.3.6 在加燃油作业时,严禁吸烟,并悬挂字迹清晰的警告
5、牌。4.3.7 为防止燃油的泄漏,在燃油管的软管接口上应安装关断阀。4.3.8 在引擎转动时,不允许给设备添加燃油。4.3.9 可燃液体,其中包括油类或油脂,应存在贴有货品名称及罐容标签的容器或储罐内,每一个罐应该:能承受工作压力;在防止泄漏的状态下保存;存放在远离可燃物的区域;具有在装、缷或环境温度变化时,防止罐内形成真空或充压的放空或其它装置。永久储存区要能在容器罐破损时容纳存放物。4.3.10 在易燃物的储存及运输区域附近,就近放置适合扑灭这类火灾的消防器材。4.3.11 在暴露的可燃物区域内应避免进行焊接及切割作业。特殊情况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当作业完成后,应认真检查附近区域,将可燃
6、材料移走或用防火毯或类似的东西保护起来。附近要有足够数量的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可供使用。4.3.12 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 1994 年第 18 号)。4.4 压缩气瓶4.4.1 在下列情况下,压缩气瓶上的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工作已完成;气瓶是空瓶;气瓶要搬运。4.4.2 气瓶是被固定在特制的瓶架上。在搬运气瓶时,应关闭瓶阀、拆除压力表,并戴好瓶帽。4.4.3 严禁用气瓶帽提升压缩气瓶,或用磁吸和吊带来提升压缩气瓶。4.4.4 除非是短时间用手搬运的情况下,压缩气瓶应始终保持向上的位置固定好。乙炔气瓶要始终处于直立状态。4.4.5 搬运压缩气瓶时,瓶身应保持直立的位置,严禁将气瓶平放在工作台上、卡车上或者用叉车来搬运。从一处吊向另一个高处时,应将气瓶固定在特制的气瓶架上。4.4.6 压缩气瓶的储存/摆放应避免与火花、灼热物质或火焰接触。如果无法避免,则应提供防火墙加以保护。4.4.7 压缩气瓶不应用作通电回路或置于有可能使其成为回路的地方。4.4.8 严禁将压缩气气瓶放入有限空间内。4.4.9 严禁将压缩气气瓶当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