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气长输管道占压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已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明确界定了各类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管道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管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管道管理实践中,管道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复杂多样,难以靠一部法律在有限的篇幅内全面解决。为妥善处理油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占压等相关事宜,依照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各管道企业多年来管道管理实践,在确保管道安全的同时,兼顾管道沿线各相关方利益,现对管道建设和运行阶段的管道占压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管道占压管理工作原则1、严格执行管道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和
2、有关部门的规定。2、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3、对于严重危及管道安全运行、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管道占压要坚决清理。4、在确保管道安全的前提下,兼顾管道沿线各相关方利益。二、管道占压处理方法(一)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建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在这一范围内修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都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管道失效后也可能对建筑物、构筑物内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影响,应禁止,已建的要彻底清除。(二)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
3、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为合理利用土地,维护管道沿线相关方利益,可根据地表植物的种类、种植年限、种植数量及管道防腐层类型等情况,采取如下不同方式处理:1、多年生乔本、木本植物,一般成年后枝冠蓬大、根系发达,易损坏管道防腐层,影响管道维护、检测,尤其是根系清除困难,影响管道应急抢修作业,应禁止。2、当管道采用具有较强机械保护能力的三层 PE 外防腐层结构,并签订管道安全协议,明确预留巡检和抢修通道,承诺管道应急抢修作业时无条件清除,下列植物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处理:(1)用于绿化等目的的多年生低矮灌木(花卉、冬青等)和葡萄,一般根系不甚发达,易机械清除,对管道维抢修作业影响较小,已经种植的可以不清除,提
4、出种植要求的可以不禁止。(2)作为树苗栽种的经济林木,种植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并承诺按时移栽的,已经种植的可以不清除,提出种植要求的可以不禁止。(3)浅根沙糖桔等果树,如未在管道正上方种植,已经种植的可以不清除,提出种植要求的可以不禁止。(三)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建温室。具有加热设施的温室易在管道上方形成密闭空间,一旦管道发生泄漏,可能造成可燃气体聚集,导致爆炸等严重事故。温室基础还将阻碍抢修车辆和设备通行,影响管道应急抢修作业,应禁止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修建带有地下基础的玻璃温室和永久性塑料大棚。修建用于蔬菜和粮食种植的简易
5、大棚,可以不禁止,但应满足如下要求:1、简易大棚采用竹、藤或细钢筋骨架,当年搭建并拆除,无地下基础,通风良好。2、签订管道安全协议,承诺不在大棚内从事威胁管道安全的活动,发现管道泄漏时及时通知管道企业,在管道应急抢修作业时无条件清除。(四)由于围墙对管道占压面积较小,合理设置的墙体结构不会对管道安全造成影响。对于取得合法征地手续,能够签订管道安全协议,承诺不从事威胁管道安全的活动,配合管道线路巡检和维护,在管道应急抢修作业时无条件拆除的,可不禁止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修建与管道交叉或平行的围墙。围墙的修建应满足如下要求:1、修建与管道交叉的围墙,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
6、宜采用铁艺或镂空砖墙,管道上方设置不小于三米的横梁,围墙与管道交叉角度不得小于 30 度。2、修建与管道平行的围墙,不应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威胁。(五)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管道应急抢修作业时,坟地的迁移困难较大,原则上应将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的坟地迁出。迁出确有困难的,运行单位应与相关方签订管道安全协议。三、管道占压管理要求(一)管道运行单位作为管道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管道建设、运行、闲置及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的管道保护管理,应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相关制度,加强对管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道保护工作监管,确保管道保护各项工作的落实。(二)管道建设单位应树立管道保护观念,加强管道保护管理,严禁签订违法、违规协议。要与施工单位签订管道保护相关协议,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做好管道保护工作,确保管道投产前无违法占压。(三)管道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管道保护合同承诺,严格作业带扫线程序,彻底清除非设计明确的地面附着物,不在管道施工期间向沿线相关方做出不当承诺,严禁签订违法、违规协议。(四)管道建设期间,需要签订管道安全协议的,由运行单位组织或委托建设单位签署。管道安全协议应以保障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