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6-02-01.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44588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9.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6-02-0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6-02-0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6-02-0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6-02-0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6-02-0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第四条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

2、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

3、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第七条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立功竞赛活动,营造争先创优氛围,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第二章 项目确定第八条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约能源、技术、资源综合利用

4、等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下列项目:(一)农林水利项目,是指以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水资源保障、优化生态环境、增进农林效益为重点的流域治理、防洪排涝、水库及引水工程和其他水利设施建设、生态林建设、海洋渔业、沿海滩涂围垦、现代农业园区、新农村建设等项目;(二)交通项目,是指以完善综合交通网络体系为主线,以对外运输干线、市域重要通道和重点港口开发为重点的机场、铁路、公路、码头、航道、综合客货运枢纽和公交场站等项目;(三)工业项目,是指以优化产业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装备和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重大企业迁建等项目;(四)能源项目,是指以保障能源供应、调

5、整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重点的电网、电源、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及储运设施、城市燃气和燃煤机组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等项目;(五)城市建设项目,是指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为重点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快速路网、跨江通道、轨道交通、主次干道、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等项目;(六)社会发展项目,是指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重点的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民政、风景名胜保护、保障性用房建设和社会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生保障等项目;(七)服务业项目,是指以加快服务业集聚,形成高层次的产业结构为重点的现代商贸、现代金融、现代物

6、流、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科技信息、研发设计、高端服务业、城市综合体等项目;(八)其他项目,是指其他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引领性、带动性、辐射性的项目。前款规定的项目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其总投资额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总投资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总投资额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作出调整。第九条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实施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重点实施项目,是指列入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续建项目以及拟于当年开工的新建项目。重点前期项目,是指已经完成方案论证拟进入或者已进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的项目。第十条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九条规定标准和条件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重点实施项目或者重点前期项目申请:(一)中央和省、部属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三项规定项目的项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地方法规 > 浙江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