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防洪条例【修正】(2000 年 7 月 19 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29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4 年 7 月 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 年 9 月 17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1 年 12 月27 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 年 3 月 31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2、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9 年 6月 25 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 年 8 月 1 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公告第 16 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1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 年 8 月 20 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3、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2019 年 6 月 25 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 年 8 月 1 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防洪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规划编制、防洪工程建设管理、水情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市和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洪水灾害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市和区县(市)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
4、工作。”二、将第六条第六条修改为:“甬江流域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甬江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流域的防洪规划由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删去第九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四、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大中
5、型水库,由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小型水库和山塘水库,由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对所属水库的安全负责,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的安全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并实施监督。”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报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市的汛期为每年的 4 月
6、 15 日至 10 月 15 日。遇有特殊情况,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汛期提前或者延长。”八、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二)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的;(二)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四)台风即将登陆的;(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四)台风即将登陆的;(五)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五)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情形。期的情形。”九、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从水利专项经费中”。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十一、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