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141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设施建设、建筑物
2、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养护和保洁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市区范围内涉及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
3、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五条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对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搬迁、转产或关闭。第六条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所有生产设备的烟尘或粉尘及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二)不得露天抛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三)生产厂区应当定期洒水。第七条第七条 房屋、道路与管线、绿化以及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第八条第八条 在市区范围内
4、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及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四)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或船外运;(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超过规定期限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附件下载:会员
5、登录后点击此处下载附件:第九条第九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建设施工作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 2.5 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 48 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五)工程项目竣工后 30 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
6、并清除积土、堆物;闲置 6 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第十条第十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工程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连续、密闭围挡,主要路段高于 2.5 米,一般路段高于 1.8 米;(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 48 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屋拆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 5 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二)条件允许的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在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工作前提下,应当设置不低于 2.1 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三)对被拆除的房屋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五)建筑垃圾在 48 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