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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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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建筑师 文档编号:246745 上传时间:2023-03-1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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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 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轨道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主管部门,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

2、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能源局2023 年 3 月 9 日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f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

3、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电子交易系统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公共服务系统是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行政监督系统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监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等规定。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进行检测、认证,并选择与省内任一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互联,

4、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第五条 公共服务系统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电子交易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互联对接,及时交换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供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各地自行建设的公共服务系统应与省电子服务系统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系统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省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系统网络体系,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等交互共享。第六条 行政监督系统不得与电子交易系统合并建设和运营,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与其对接交互信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5、负责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交易场所服务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向社会主动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渠道和服务收费标准等,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招

6、标与投标第九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在线完成电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三)支持多种形式的保证金提交方式;支持不同的合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CA)兼容互认;(四)实现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数据电文的留痕、记录和电子存档,保障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可追溯;采用可靠的在线身份认证、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推荐使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流程设计,防止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被泄露;(五)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首次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公共服务系统注册、录入交易主体有关信息材料,对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已在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第十一条 招标人委托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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