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 目的为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起重机械及其附属的安全保护装置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3.责任部门与准备工作3.1、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生产部负责。3.2、 每年年初由生产部和其它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报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批准,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落实。3.3、 应提前一个月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预约检验时间,确保特种设备在下次检验日期到期之前检验完毕。3.4、 特种设备检验前,由生产部和其它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
2、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3.5、 特种设备检验时,生产部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3.6、 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生产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3.7、 对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停止使用并按照检验不合格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3.8、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3.9、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3.10、 检验报告应该及时交由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归纳存档,由使用部门负责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标签的更换。4. 检验周期机械:塔吊、提升机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