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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广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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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1.30”广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1 月 30 日,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易运物流 A4 栋03-04 号在装载货物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禅城区政府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作业概况广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石湖沙坑涌路 201 号华邦物

2、流园 E1 区 1128-1131 号;法定代表人:彭益兰;成立日期:2017 年 04 月 25 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1G11P。彭益兰,女,汉族,1972 年 6 月 25 日出生,系广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事发作业概况:事故作业为广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设立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易运物流 A4 栋 03-04 号的佛山服务站工作人员在对货物进行装车作业。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 11 月 30 日 18 时 42 分许,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易

3、运物流 A4 栋 03-04 号的广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佛山服务站,其三名员工刘祥生、郑霞飞和彭小平对物流物品进行装载,装载时需对车上右侧 5 块玻璃(每块玻璃重约 100)搬移至车辆左侧,搬移时由刘祥生、郑霞飞将其中一块搬到左侧,右侧所剩 4 块由员工彭小平负责扶持。员工彭小平在扶持所剩玻璃时,未确认所扶 4 块玻璃稳固情况,松手转身观察其他二人的搬移情况,所扶玻璃突然倾倒,玻璃将彭小平压至左侧玻璃上,玻璃上沿压在了员工彭小平的后脑下部,导致颅脑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刘祥生及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后伤者彭小平经到场救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二)应急处置情况(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

4、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镇应急办等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及时介入,开展事故调查取证。(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抚慰好家属情绪,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彭小平,男,汉族,1969 年9 月 19 日出生,系广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驻佛山服务站员工。(二)经济损失(二)经济损失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10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彭小平

5、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确保玻璃稳固的情况下,疏忽未对准备搬移的玻璃进行扶持,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广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要求对驻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未如实记录;现场管理流于形式,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的性质认定(三)事故的性质认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认定(一)事故责任认定1.1.彭小平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确保玻璃稳固的情况下,彭小平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确保玻璃稳固的情况下,未对玻璃进行扶

6、持,导致发生事故未对玻璃进行扶持,导致发生事故,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2.2.广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对聘请的从业人员疏于管理,未广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对聘请的从业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要求对驻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未如实记按要求对驻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未如实记录;现场管理流于形式,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录;现场管理流于形式,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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