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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3-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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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河北省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文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同时,政府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职责明确并向社会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专职人员排查隐患、报告信息、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

2、要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情况报告。此外,文件强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计划地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行业组织推动诚信建设和依法生产经营。在食品生产经营方面,规定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健康的食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禁止生产经营特定有害食品,从业人员需定期健康检查并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主要负责人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企业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具体而言,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以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此外,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林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这些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的专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也在适用范围内,他们需要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同时,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也应依据此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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