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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日期2010-1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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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讲解了为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对于举报人举报的未经掌握监控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将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实名举报,并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联络方式,确保举报事项客观真实。县级以上安监部门需建立健全相关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专门受理机构,公开举报方

2、式,明确程序,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反馈查处情况给举报人并兑现奖励。各级安监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严厉查处,督促消除事故隐患。此外,办法还详细列出了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例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活动、违抗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规施工等行为的举报者可获得2000元奖励;使用强制淘汰设备设施、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等行为的举报者可获得1000元奖励。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所有行业领域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关心安全生产的社会公众。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无论是在城市还是乡村,只要涉及安全生产问题,都属于此办法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化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行业。鼓励这些领域的从业人员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同时,该办法也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举报受理、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及奖励兑现工作。 相关视频推荐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 讲座(二) 164次播放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 讲座(一) 143次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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