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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河田镇朝阳路“7.14”建筑安全事故调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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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陆河县河田镇朝阳路“7.14”建筑安全事故调查2016 年 7 月 14 日 7 时许,位于陆河县城朝阳路二期开发区第七组团第柒地号的彭康灼自建住宅的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2 万元。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罗炳新常务副县长作出重要批示:请住建局牵头水唇、东坑、河田镇做好安抚善后工作。安监部门要及时介入做好事故调处并责成住建部门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杜绝类似案件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 年 7 月 15 日,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纪委、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组成的

2、陆河县河田镇朝阳路“714”建筑安全事故处理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基本情况1、住宅建设单位:彭康灼,男,汉族,51 岁。1994 年 12 月 7 日,彭康灼取得了县城朝阳路二期开发区第七组团第柒地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用地面积 81 平方米,建设项目名称商住楼,批准建设规模为五层。2015 年 4 月 8 日,彭康灼向建筑用电审批部门申报三相建筑用电,陆河县规划建设执法大队依法审批同意报装,并出具陆河县规划建设执法大队用电报装证明。2015 年 2 月,彭康灼与彭锦然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将住宅楼建设工程承包给彭锦然,承包内容是主体土建、批墙和竹排架,包工不包料。2、住宅承建单位:彭锦然,男,汉族,53 岁。彭锦然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将住宅楼的主体批墙和拆除升降机工程分包给余兴平。工钱按建筑投影面积计,每平方米 70 元。3、主体批墙和拆除升降机工程分包人:余兴平,男,汉族,47 岁。4、施工现场相关情况建

4、筑工地使用的升降机没有产品安全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证,在升降机的顶部,通过滑轮钢丝绳连接二端的主吊篮和副吊篮,在副吊篮内放置配重水泥块,使主吊篮和副吊篮的重量平衡。2015 年 12 月 11 日,当建筑主体达到第六层时,陆河县住建局对彭康灼住宅楼建筑工程发出了违法建筑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2016 年 5 月 29 日,陆河县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河田供电所对该建筑工地采取停止供电,并拆除三相电表、配电箱、控制开关、电线等措施。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2016 年 7 月 14 日 7 时许,彭锦然、彭呈标、余兴

5、平及其带领的工人(余一福、胡建勤、唐某某、雷某某、胡某某)先后到达陆河县县城朝阳路二期开发区第七组团第柒地号彭康灼的建筑工地,计划拆除工地的升降机。彭锦然开着三轮车将竹排、绳子、滑轮等工具拉到工地;电工彭呈标接通三相电源,用倒顺开关将竹排、绳子、滑轮等工具升到升降机顶部,同时也将副吊篮降至地面。余兴平带领工人开始拆升降机。工人取出副吊蓝内配重的水泥块,然后放在彭锦然的三轮车上。2016 年 7 月 14 日 8 时许,副吊蓝内的配重水泥块被全部拆卸完,只剩下副吊篮框。主吊篮和副吊篮框的重量失去了平衡。约一分钟后,在主吊篮重力的作用下,副吊蓝框由于失去配重水泥块,开始慢慢自动往上升,而且上升的速

6、度越来越快。由于缺少安全保护装置,副吊蓝框冲出升降机顶部,连同钢丝绳一起飞出,掉落在离升降机约 20 米的地面上,弹砸到路过的老妇人的头部,导致老妇人 1 人受伤。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彭锦然和另外 2 个工人立即跑过去把压在老妇人的身上副吊篮框移开。电工彭呈标拨打 120 报医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院急救电话,受伤老妇人的弟弟彭志勇拨打 110 报警。120医院急救车赶到了以后,彭锦然与受伤老妇人的弟弟彭志勇、弟媳妇一起把伤者送到陆河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县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立即指令河南派出所出警赶往现场展开救援。并将当事人彭锦然和余兴平带回河南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接到报告后,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公用事业局、县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安慰伤者家属,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做好事故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设置警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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