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第 1 章 总 则第 1 条 为确保工厂的安全生产,提高全员的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在员工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使员工懂得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部的所有员工。第 3 条 安全教育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并且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第 2 章 安全教育组织第 4 条 工厂的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车间的培训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班组的培训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第 3 章 安全教育实施第 5 条 新入工厂员工均需经过工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工厂级教育(一级)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2、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2车间级教育(二级)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及安全注意事项等。3班组级教育(三级)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第 6 条 必须对车间内部调动的员工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成绩记入其本人档案内,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3、第 7 条 进入工厂参观、学习的人员,安全办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第 8 条 各级领导和各车间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第 9 条 各班组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第 10 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进行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办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第 11 条 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车间主任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员工档案内。第 12 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
4、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第 13 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车间的有关规定期限组织复审。第 14 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制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第 15 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 16 条 生产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如下。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生产工艺和
5、特点;4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5 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6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7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第 17 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办负责组织,考核内容如下。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工厂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3本工厂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4本工厂的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5 本工厂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6本工厂的工艺流程的开停机安全注意事项。第 4 章 附 则第 18 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 19 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