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歌舞游艺场所常见的消防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城市化建设的迅速发展,近年来第三产业(特别是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城市和乡镇得到了迅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变大。由于历史因素和人为因素等原因,这些场所的出现,在提高人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的同时,也留下了许多的消防安全隐患。同时这些场所人员比较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洛阳东都商厦、焦作天堂音像俱乐部、阜新艺苑歌舞厅、深圳龙岗舞王俱乐部、福建长乐拉丁酒吧等一系列特大火灾事故时刻提醒人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切实地做好这些场所的火灾预防工作,才能有效遏止这类恶性事故的发生,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
2、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庆60周年的安全。在此,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一谈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常见的问题及对策,与大家一起探讨。一、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定义及一般设置要求 歌舞娱乐放映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指的是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场所。这些场所的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为建规)第5.1.14条、5.1.15条中明确规定了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
3、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为高规)第4.1.5A条中亦有类似的规定。当然场所的设定还应满足民用建筑其它设置规定要求。 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后存在
4、的先天性不足 1、设置袋形走道或袋形走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建规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高规亦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建筑结构的特殊性,有些场所很难增设出疏散楼梯,以规避袋形走道的问题。 2、安全疏散达不到规范要求。建规规定: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由于老建规中规定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导致新老建规不能很好地衔接而留
5、下一些问题(如场所在简易装修,场所名称变更或经营人员变更时,是否需要按新建规的要求进行改造,如果要的话就需要重新装修了);许多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如倾斜度大于45度,栏杆扶手高度小于1.1米,栏杆间距太稀(人员在拥挤时很容易摔下去),楼梯的净宽度小于0.9米,踏步中间留有空隙(鞋跟很容易被卡住);有些场所在紧靠疏散门内外各1.4米范围内就设置踏步;有些场所实际疏散宽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3、防火分隔达不到规范要求。最常见的是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情形。主要原因一是对“一个厅、室”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误区。有的认为要从紧,要按着防火分区
6、的要求进行设置,而有的认为只要一个大厅或一个包厢的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就可。二是由于这些场所在消防验收过后(设计时一般都能按照规范的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为了满足公安治安部门的检查要求(门上开设的玻璃窗面积不应小于0.8平方米,且应能观察整个包厢的全貌),常常将原来的防火门更换成带亮窗的普通门。据了解,目前还没有一个防火门厂家生产的带亮窗玻璃的防火门同时满足消防部门和治安部门的要求。 4、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有些场所为了施工的方便、造型的美观以及满足音响效果,采用大量的木结构、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材料作各种装饰,而这些物品的防火处理却达不到防火性能的要求。疏散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