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论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1)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
2、,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2)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建设
3、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建筑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设立法时
4、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及要求.市场经济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建设法规应属于哪一个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它主要还是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市场经济规律原则的表现: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发性。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
5、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专门机关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做出的审理判决活动。建设法规的遵守:指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法规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路线管理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相关的其他建设的总称。土木建筑工程:包括矿山、铁路、道路、隧道、桥梁、堤坝、房屋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其他工程能建设包括:建设单位
6、及其主管部门的投资决策活动以及征用土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活动: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工程建设的5个程序包括: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3)工程建设实施阶段。4)工程验收与保修阶段。5)终结阶段。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建设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包括,以及各项内容:1)投资意向(是投资主体发现社会存在合适的投资机会所产生的愿望)。2)投资机会分析(是投资主体对投资机会所进行的初步考察和分析,在人为机会合适、有良好的预后效益时,则可进行进一步的行动)。3)项目建议书(是投资机会分析结果文字化后形成的书面文件,以方便投资决策者分析、抉择)。4)可行性研究(是指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对拟建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等内容所进行的分析论证。)。5)审批立项(是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