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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太森界木厂“3·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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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中山市大涌镇太森界木厂“3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3 月 17 日 8 时许,位于中山市大涌镇太森界木厂发生一起由物体打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大涌镇太森界木厂“3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

2、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中山市大涌镇太森界木厂中山市大涌镇太森界木厂,经营者人:萧金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UY72RX0;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翠华路松林尾;注册日期:2015年 1 月 20 日;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界木加工;销售;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死者李佐桂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李佐桂,性别:男,民族:汉,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小水镇界冲村 7 组,身份证号:*,单位:大涌镇太森界木厂,岗位:木材吊运工人。(三)萧振辉萧振

3、辉,性别:男,民族:汉,住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 3 号 201 房,身份证号:*,单位:大涌镇太森界木厂,岗位:厂长(负责太森界木厂的全面管理工作)。二、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经过2019 年 3 月 17 日 8 时许,位于中山市大涌镇太森界木厂发生一起由物体打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李佐桂当场死亡。李佐桂是中山市大涌镇太森界木厂木桩装卸工人,事发时,李佐桂(死者)操作起重机械吊取原木(涉事原木长度为 7 米,直径 0.75 米,放置在起重机北侧轨道以外的 1.5 米处)进行堆垛作业,在将涉事原木放置在木垛的第三层最外侧夹槽位置后,由于夹钳的尖端插进原木,没能自行脱离,李

4、佐桂便上前站到木垛的第二层(涉事原木的侧下方),通过手动拉拔的方式取下夹钳。因堆放原木的夹槽位置位于木垛最外侧,而且崎岖不平,涉事原木的直径又比较大,在该位置难以稳固停放,所以李佐桂用力将夹钳拉出时,原木突然滚落,因来不及躲避,李佐桂被滚落的原木撞击跌倒在木垛的最低层,并压在原木下面。(二)救援情况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事故发生后,厂内人员迅速移开原木,员工王勋平立刻将情况向萧振辉报告,同时拨打 110、120。萧振辉指示太森界木厂员工立即使用厂内的工具车将李佐桂送往大涌医院救治,随后转送中山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太森界木厂在组织员工进行吊装作业时未按

5、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吊装工人(李佐桂)安全意识不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在没有确认原木已经放置稳固的情况下,靠近原木取出夹钳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木滚落时躲避不及,造成事故的发生。(二)间接原因1.大涌太森界木厂未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大涌太森界木厂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落实吊装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实施对李佐桂的教育培训。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大涌镇太森界木厂“3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

6、任人的处理意见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大涌镇太森界木厂“3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90 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事故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按照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等,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大涌镇太森界木厂“3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太森界木厂暂时停止门式起重机(起粤 TO5940)进行木材吊装作业工作。(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大涌镇太森界木厂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所以建议不再另对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三)责令中山市大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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