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云城街“714”私人自建房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7 月 14 日 10 时 30 分许,位于云城区云城街道城北村委西塘村 126 号西侧袁金玲自建房(以下简称“自建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50 万元。事故发生后,云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云浮市云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府办、区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云城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及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立即展开善后和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云城区人民政府批准,2
2、016 年 7 月 17 日,成立了由区府办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区安监局、云城街道办、区建设局、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区法制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云城派出所、云城国土所、云城街安监所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云城街“714”私人自建房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测、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了对事故责任人员
3、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一、基本情况:(一)自建房及建设工程概况:1.自建房概况:袁金玲私人自建房位于云城区云城街道城北村委西塘村 126 号西侧,该块土地使用证号为云府国用(2010)第 000549 号,地号为 05-03-01113,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七十平方米。2015 年袁金玲曾向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提交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局用地规划和地籍管理科书面告知袁金玲:该地块所在区域暂未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暂缓办理。目前该房屋建设没有完成报建手续。2.工程概况:该自建房于 2016 年 11 月开
4、始动工建设,已建设 8.5 层,现正处于砌砖施工阶段。在房屋建设前,袁金玲与陈景华没有签订书面的承建合同,双方仅仅通过口头形式商定承包房屋建设工程事宜,双方约定房屋建设工程由陈景华承包建设,按每平方人民币 250 元计算工程款(框架主体投影面积每平方米 150 元结算,批荡砌砖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 100 元结算的,工程款包括室内批荡、基础建设、红砖砂石等建筑物料搬运工作的工程款项,不包括建筑材料、排栅、室外装饰),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工人和工地现场安全管理由陈景华负责。陈景华之后将工程建设的各个工序分包出去,其中红砖沙石等建筑物料搬运的工序,陈景华按照人民币 0.1 元每个砖(包括
5、红砖沙石)计算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工钱包给杨光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事故中的简易提升机(以下简称“提升机”)等设备和工具是由杨光华自带,并由他负责安装使用的。(二)相关人员情况:1.袁金玲,女,汉族,35 岁,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高村镇人,是发生事故的私人自建房的屋主。2.陈景华,男,汉族,42 岁,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高村镇人,是发生事故的自建房建设工程的总承包者,没有房屋建设相关资质。3.杨光华(死者),男,汉族,31 岁,四川省富顺县万寿镇岩上村六组人,自建房建设工程中建筑物料搬运工作的承揽者。4.宋礼庚,女,汉族,37 岁,四川省宜宾县龙池乡人,杨光华的妻子,杨光华叫其帮忙
6、做建筑物料搬运工作。(三)事故现场情况:袁金玲自建房已建好 8.5 层的框架结构,事故现场位于自建房西北角靠近山体护坡一侧,据死者杨光华的妻子宋礼庚指认:事发前杨光华和提升机均在该自建房的三楼;自建房上落建筑物料部位没有搭建排栅和安全网围蔽,未使用建筑施工井架升降机;三楼楼面距离地面的高度为 7.6 米;提升机坠落一楼地面已损坏;山体护坡有多处明显机械撞击的划痕。(四)部门监管情况: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2016 年 12 月 29 日,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云城中队留置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云城中队规划执法责停字2016179 号),责令袁金玲: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听候处理。2016 年 12 月 30 日,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留置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编号:云规划执法限拆字2016第 28 号),告知袁金玲: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北村委西塘村内进行的建设行为是违法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