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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172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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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公布 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机构第三章应急预案第四章临震应急第五章震后应急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

2、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第二章应急机构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

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应急预案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

4、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二)应急通信保障;(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四)灾害评估准备;(五)应急行动方案。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四章临震应急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

5、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日;必要时,可以延长日。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第五章震后应急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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