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段队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第二节 管理规定第二条 所有员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条 安监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一)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二)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三)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第四条 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第五条 避难硐室
2、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第六条 每 3 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第七条 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第八条 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第九条 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第十条 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第十一条 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第十二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
3、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第十三条 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第十四条 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第十五条 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第十六条 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第十七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第十八条 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
4、大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第二十条 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第二十三条 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第二十四条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第三节 考核办法第一条 安监处
5、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 500 元/月。第二条 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 1000 元/次。第三条 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 1000 元/次。第四条 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 500 元/次,处罚队长、支书 200 元/次。第五条 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 1000 元/次。第六条 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 500 元/次。第七条 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 500 元/次。第八条 8.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 1000 元/次。第九条 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 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 1000 元。第十条 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