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要求1.目的: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4.程序4.1 特殊工种的范围4.1.1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1.2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4.1.3 压力容器操作;4.1.4 高、低压电工;4.1.5 电焊、气割。4.2 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4.2.1 年龄满 18 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4.3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4.3.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4.3.2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4.3.3.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4.3.3.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4.3.3.3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4.3.3.4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4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