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安全管理程序1.0 目的为消除和降低因职业病给员工造成的危害,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员工和女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0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女工保护、员工健康体检、职业病管理、劳动鉴定等方面的管理。3.0 术语3.1 第三级体力劳动:就是在 8 小时工作时间,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 1746 大卡,净劳动时间为 350 分钟,相当于强度劳动。3.2 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 8 小时工作时间,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 2700 大卡,净劳动时间为 370 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3.3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坠
2、落的高处作业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高度在 2 米至5 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 5 米至 15 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 15 米至 30 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 30 米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3.4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4.0 职责4.1 综合事务部负责女职工的正常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编制公司体检计划并实施;负责做好职
3、业病预防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2 品质督察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0 管理内容与方法5.1 各部门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工作。5.1.1 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5.1.1.1 矿山井下作业。5.1.1.2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1.1.3 电力、电信行业的高架作业。5.1.1.4 连续重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千克,间断负重超过 25 千克的作业。5.1.2 女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5.1.2.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
4、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5.1.2.2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5.1.2.3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5.1.2.4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1.2.5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作业等。5.1.2.6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5.1.2.7 高处作业。5.1.3 女工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5.1.3.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乙烯、氯丁二
5、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5.1.3.2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5.1.3.3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2 女工五期保护5.2.1 重视做好女工生理机能变化过程的劳动保护,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保护”。5.2.2 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5.2.3 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5.2.4 不得安排女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5.2.5 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5.2.7 女职工生育享受 90 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5.3 女工保护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现象,应责成相关部门整改。6.0 支持性文件7.0 支持性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