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人员违规处罚制度1.目的加强维修人员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正常执行,使维护维修工作正常开展。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管理处对维修人员的管理。3.内容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罚款 50 元:3.1.1 上班迟到、早退、不参加培训或不参加例会的;3.1.2 衣着不整、不注意个人形象、上班无精打采的;3.1.3 遇到同事或上级领导或小区业户不主动让路,不主动打招呼的。3.2 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罚款 50 元:3.2.1 因维修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维修工作迟滞,影响业主/住户正常生活引起业户投诉的。3.2.2 因维修人员玩忽职守、对维修任务敷衍了事造成维修质量低劣引起业户不满的。3.2.3 上门维修服务不专心维修而与业户聊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话题,引起业户投诉的。3.3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时开除处理:3.3.1 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吃拿卡要、肆意刁难业主/住户的。3.3.2 利用职务之便向业户索取小费或偷拿业户/公司财物的。3.3.3 因工作失误造成业户或公司重大损失的。4.记录无5.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