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标志设置规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我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秩序,根据 GB289496安全标志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安全标志的分类(1)危险标志 只安装于存在直接危险的地方,用来表明存在危险。(2)禁止标志 用符号或文字的描述来表示一种强制性的命令,以禁止某种行为。(3)警告标志 通过符号或文字来指示危险,表示必须小心行事,或用来描述危险性。(4)安全指示标志 用来指示安全设施和安全服务所在的位置,并且在此处给出与安全措施相关的主要安全说明和建议。(5)消防标志 用于指明消防设施和火
2、灾报警的位置,及指明如何使用这些设施。(6)方向标志 用于指明正常和紧急出口,火灾逃逸和安全设施,安全服务及卫生间的方向。(7)交通标志 用于向工作人员表明与交通安全相关的指示和警告。(8)信息标志 用于指示出特殊属性的信息,如停车场,仓库或电话间等。(9)强制性行动标志 用于表示须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以及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例如,穿戴防护鞋,安全帽,眼罩等。第二条 安全标志的采购原则上安全标志由公司采购,各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向公司领取,如项目部需自行采购时须提供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第三条 安全标志的设置(1)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和生产环境研究、分析编制各施工阶段的危险源清单,
3、根据危险源清单列出所需安全标志清单,编制各阶段安全标志布置图并照图实施,安全标志应设置在如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安全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2)安全标志应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地方,并保证人们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其所表示的内容。(3)设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标志应被牢固地安装,保证其自身不会产生危险,所有的标志均应具有坚实的结构。(4)当安全标志被置于墙壁或其它现存的结构上时,背景色应与标志上的主色形成对比色。(5)对于那些所显示的信息已经无用的安全标志,应立即由设置处卸下,这对于警示特殊的临时性危险的标志尤其重要,否则会导致观察者对其
4、它有用标志的忽视与干扰。第四条 在公司检查时如发现项目部不按公司统一要求进行挂贴安全警示标志牌或未挂贴安全警示标志牌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罚款处理。第五条 安全标志的安装要求(1)防止危害。首先要考虑,所有标志的安装位置都不可存在对人的危害。(2)可视性。标志安装位置的选择很重要,标志上显示的信息不仅要正确,而且对所有的观察者要清晰易读。(3)安装高度。通常标志应安装于观察者水平视线稍高一点的位置,但有些情况置于其它水平位置则是适当的。(4)危险和警告标志。危险和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危险源前方足够远处,以保证观察者在首次看到标志及注意到此危险时有充足的时间,这一距离随不同情况而
5、变化。例如,警告不要接触开关或其它电气设备的标志,应设置在它们近旁,而大厂区或运输道路上的标志,应设置于危险区域前方足够远的位置,以保证在到达危险区之前就可观察到此种警告,从而有所准备。(5)安全标志不应设置于移动物体上,例如门、因为物体位置的任何变化都会造成对标志观察变得模糊不清。(6)已安装好的标志不应被任意移动,除非位置的变化有益于标志的警示作用。第六条安全标志的维护与管理为了有效地发挥标志的作用,应对其定期检查,定期清洗,发现有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存在时,应立即更换或修理,从而使之保持良好状况。要跟随现场工程进度的进展,针对不同施工内容的实际状况合理变化安全标志的设置,安全标志平面图也要随之及时更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另外要经常性地向现场操作人员宣传安全标志的意义及管理规定,特别是新入场人员,当建议设立一个新标志或变更现存标志的位置时,应提前通告操作工人,并且解释其设置或变更的原因,从而使员工心中有数,只有综合考虑了这些问题,设置的安全标志才有可能有效地发挥安全警示的作用。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