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获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本企业活动、服务过程中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健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各厂站、项目、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第四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厂站、项目、部门、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本部人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行为。第五条项目部及其他涉及
2、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工程承包商),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或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第三章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获取第六条 获取的内容(一)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二)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法规;(三)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四)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五)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规范性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行业有关的要求,非规范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第七条 获取渠道(一)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国务
3、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国务院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四)还可以通过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五)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第八条 获取方式和时机(一)各单位通过前述渠道以网络、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二)各单位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建立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列入适用清单。(三)各厂站、项目、安全监察部应及时整理更新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保
4、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处于最新状态。第四章 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第九条 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一)工程建设活动、服务要求;(二)所属行业要求;(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四)相关方有关要求。第十条 各单位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登记形成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纸质版目录清单正式文件形式下发,附件一般可以电子版形式共享或由相关单位自行网络下载或购买。第十一条 传达(一)各单位将审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或电子版)传递到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二)安及时将适用的法
5、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或发送电子版),然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要求发放到有关部门。(三)各厂站、项目、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宣贯传达,力求职工知晓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以便具体使用时查阅。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传递。第十三条 为使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单位每年确认、登记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填写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各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部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补充。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