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一条事故分类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6人身事
2、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1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一次造成 1-9 人重伤;(2)一次造成 1-2 人死亡;(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不含100 万元);(4)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晶变质在 lo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 30t 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 lOOt 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 1t 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 lOOt 及以上;(
3、5)炼化企业一次造成 3 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曰产量的 50及以上。2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 10 人及以上重伤;(2)一次事故造成 3-9 人死亡;(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3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 10 人及以上死亡;(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以上;(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
4、大事故;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主管部门的事故;第四条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执行。第五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原材料、燃
5、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 1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 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
6、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第七条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八条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 30 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 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 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第九条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 6 曰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 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第十条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第十二条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