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部部长、副部长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令、法规、制度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指示。对本厂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责任。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每周要亲自检查一次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过程中,要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每月必须会同班组长至少认真检查研究分析一次安全工作,针对问题,及时采取具体措施,无论在任何时候,绝对保证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生产。3、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负责对本厂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对特殊工种“电、气焊、吊车、司炉、水处理、机动车”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特殊工种工人要相对保持稳定。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未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待其熟练后,方能独立操作。4、在执行临时任务和大、中、小修的施工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对重要设备进行大修,必须亲临现场指挥。负责制定新增设备的安全措施及操作规程。5、发生重伤、死亡或重大未遂事故时,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或造成事故责任者,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对工伤考勤审查、把关。6、有权拒绝上级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生产指令。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要认真对待,严肃处理。7、做好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8、支持各级安全员的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料发放标准。9、负责制订本厂安全措施并实施,编排安全措施计划,总结本厂安全工作。定期向厂长汇报本厂的安全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