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国家及 XX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XX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XXX 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第三条 XX 公司建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第二章机构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 XX 公司总经理主管,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安全
2、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到五配置,但不少于三人。(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三)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一)监督公司各部门对各级政府、集团公司和 XX 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二)监督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3、三)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四)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五)监督本公司及所属风厂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六)参加和协助本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七)掌握使用本公司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
4、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八)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九)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落实。(十)积极推进“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公司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十一)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
5、应急救援机制。(十二)协助生产副总经理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第九条 XX 公司安监部部、风厂和项目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公司三级安全网。第三章人员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 3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五)取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第十一
6、条 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权力:(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同级生产技术管理职能(职权)部门相同,风厂专职安全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该风厂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要求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积极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