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 2021 修正前后对比 每日安全生产出品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 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 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 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 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适
2、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 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 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 首位,
3、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 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 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 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 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 建
4、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 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 建设,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新增)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 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履行本 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 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 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 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 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 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章 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 加
6、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 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 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 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 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 修订后改为八、九两条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 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 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 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所需经 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