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安全用品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第二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2、;(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第三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第四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产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 2000-5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第五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 元的罚款、撤职等处分。第六条 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 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第七条 凡提供不合格产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