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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废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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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30456 上传时间:2021-09-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1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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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并可根据需要委

2、托下一级政府安监部门实施。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级别,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和验收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涉及的行业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冶金、建筑、电力、机械制造、纺织、矿业等领域。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均需遵守本办法,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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