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法规)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doc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30469 上传时间:2021-09-2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规)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法规)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法规)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法规)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法规)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

2、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3、“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

4、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

5、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

6、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行业法规 > 职业卫生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