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平县叶柏寿畅达乙炔氧气供应站“108”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1 月 8 日 14 时 57 分许,建平县叶柏寿畅达乙炔氧气供应站在液化石油气钢瓶回收过程中,运送人员邹乃春违规倒灌(倒装)液化石油气,导致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一般事故,造成邹乃春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 100 万元。事故发生后,建平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应急、公安、住建、交通、市场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建平县叶柏寿畅达乙炔氧气供应站“108”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
2、时聘请燃气、压力容器方面的专家协助调查,并邀请监察委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证现场监控录像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建平县叶柏寿畅达乙炔氧气供应站基本情况建平县叶柏寿畅达乙炔氧气供应站营业执照注册号:211322004022808,投资人:王德海,注册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西村
3、四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朝安经(甲)字2019100231 号,许可范围:氧气、乙炔零售(无储存),许可证有效期:2020 年 1 月 4 日至 2023 年 1 月 3 日;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无危化品运输许可证。建平县叶柏寿畅达乙炔氧气供应站,自 2020 年 10 月份向辽宁大鹏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用于二保焊的二氧化碳、和用于切割的氧气、大罐液化石油气、小罐液化石油气等气体并及时回收空钢瓶。2021 年 7 月份将运输气体及回收钢瓶工作交由无运输资质的邹乃春完成,建平县叶柏寿畅达乙炔氧气供应站与邹乃春结算运费方式为微信支付,一次一结,每次 30 元。建平县叶柏寿畅达
4、乙炔氧气供应站对外进行销售的二氧化碳气体、氧气来源于建平万亨气体有限公司供应,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来源于建平县富山液化气站供应,建平县叶柏寿畅达乙炔氧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进购价格为 102 元/罐,售价为 110 元/罐。(二)建平县富山液化气站基本情况建平县富山液化气站,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1322MA0UF60D9B;经营者:王朝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原富山街道)大蒿子店村苇子沟;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及液化气钢瓶零售;有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辽 202012060006P-G;经营类型:瓶装燃气(LPC 灌装站);许可证有效期限:2
5、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3 年 7 月9 日。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1300015-2022,有效期至 2022 年 7 月 6 日。建平县富山液化气站于 2016年 1 月将危险品运输工作交由建平县富山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车队,该运输车队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辽交运管许可朝字 211300001723 号;经营范围: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 类 1 项,2 类 2 项,3 类,剧毒化学品除外。建平县富山液化气站向建平县叶柏寿畅达乙炔氧气供应站供应经营用液化石油气,双方签订了单位、饭店、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双方结算方式为一次一结,现金结算。(三)死者基本情况死
6、者:邹乃春,男,生前为建平县叶柏寿畅达乙炔氧气供应站运输气体并回收钢瓶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经调查,邹乃春运输危险化学品无任何资质,运输车辆为三轮农用车(车牌号为蒙 DHU305),无任何营运手续;曾因非法运输液化气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二、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 1 月 8 日 14 时 08 分,辽宁大鹏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库房管理员郝智给建平县叶柏寿畅达乙炔氧气供应站负责人王德海打电话要 12 瓶二氧化碳气体,王德海在当日 14 时 09 分打电话通知邹乃春到建平万亨气体有限公司拉 12 瓶二氧化碳气体送到辽宁大鹏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当日 14 时 20 分许,邹乃春到建平万亨气体有限公司拉上 12 瓶二氧化碳后于 14 时 25 分送到辽宁大鹏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车间内,邹乃春卸完气体钢瓶后,在郝智与邹乃春互相核对并在对方的“气体供应证”本上签字时,郝智临时告诉邹乃春有时间将车间内的两个空钢瓶(一大液化石油气空钢瓶、一小液化石油气空钢瓶)再给换了(郝智给王德海打电话时没告诉王德海这两个钢瓶也换)。因为当时邹乃春的车上已被 12 瓶换好的二氧化碳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