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山市机场路改建工程 S5 标段“1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8 时 45 分左右,位于张浦镇的昆山市机场路改建工程S5 标段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昆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展开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要求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确保社会稳定,目前善后工作已完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局长为组长,市交通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市交通局质监站相关人员为成员的“1
2、2.5”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及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原因。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况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事故发生时间:2018 年 12 月 5 日 8 时 45 分左右3.事故发生地点:昆山市机场路改建工程 S5 标段南港二号中心河辅道桥 1-1#桩的钻孔作业区4.事故类别:机械伤害5.事故等级:一般事故6.伤亡人员概况:姓名年龄性别籍贯工种伤亡情况韩志55男安徽宿州辅助工死亡7.事故善后情况:2018 年 12 月 12 日,昆山同胜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韩志家属达成
3、协议,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由昆山同胜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付。8.直接经济损失:85 万元昆山同胜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赔付了 85 万元,其中包含死亡险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9.工程概况昆山市机场路改建工程 S5 标段起点位于昆山市机场路与古城路交叉口以东约 470m,终点位于昆山市与吴中区分界处,桩号范围为 K17+535.000K19+765.818,标段全长2.231km。施工内容包含路基、桥梁(3 座)、隧道(1处)、雨污水管道、河塘防护工作,项目实际开工时间2017 年 4 月 19 日。建设单位: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
4、限公司施工单位: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苏育通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总承包方式承包施工。双方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同胜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就桩基施工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与刘红卫签订了钻机租赁协议。10.事故单位概况: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文忠,住所:苏州市上高路立交西侧,成立日期:1989 年 1 月 28 日,经营范围
5、:承接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航道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结构物拆除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单位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苏)JZ 安许可证字2005170014,发证机关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效期为 2016 年 11月 26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昆山同胜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秧明,住所:玉山镇中华园西路
6、 157 号,成立日期:2010 年 9 月 20 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道路、桥梁、航道、码头、场站设施等交通工程建设(不含行政许可项目),土石方工程,工程机械出租及维修,装卸搬运;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1.现场勘察情况:(1)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发前,韩志所在施工班组正在进行南港二号中心河辅道桥 1-1#桩的钻孔作业,韩志位于钻机平台上,工友刘银山位于钻机旁地面工作。事故发生时,在钻机旁地面工作的刘银山未注意韩志的工作状态,当韩志倒在钻机工作平台并卡入传动轴上时,钻机停止转动,刘银山发觉此异常情况后立即上前查看,此时韩志头向北、脚朝南倒在钻机平台的传动轴上,刘银山关闭钻机电源,落下制动。在此过程中,刘银山未听到韩志的任何叫声。(2)事故现场痕迹:现场有军大衣被绞进传动轴内。(3)事故涉及钻机情况:事故钻机(型号:GPS-20、出厂编号 20090621)生产厂家为张家港市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属机长刘红卫所有。钻机于 2018 年 3 月 7 日进场,项目部对该设备进行了分类登记和验收,并填写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