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井工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井工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暂行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各监察分局: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云南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井工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转发至各所属煤矿并抓好督促落实。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能源局202
2、1 年 4 月 25 日云南省井工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井工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煤炭企业、煤矿(井工)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防治水工作。-2-第三条第三条云南省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工
3、作实施监管监察。第四条第四条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第五条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特别是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水淹区、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矿井边界等区域时,必须进行探放水。煤矿应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第二章第二章机构、制度与装备机构、制度与装备第六条第六条煤炭企业、煤
4、矿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3-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批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措施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当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水文地质
5、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及各级管理人员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第七条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和中等类型的至少配备 1 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 3 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正规院校地质或水文地质类专业全日制教育背景且从事过防治水工作,或者煤矿其他专业毕业有 5 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并且每 3 年至少接受一次防治水技术培训。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应在地测部门设置防治水机构,明确防治水技术负责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防治水副
6、总工程师必须具备正规院校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全日制教育背景并有 3 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探放水工作人员。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 3 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控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 6 人,并持证上岗。每次井下探放水作业现场探放水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探放水队伍要专门设置,独立核算,真正做到探掘分离。-4-第八条第八条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探放水钻机,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 2 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极复杂煤矿至少配备 3 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探放水钻机额定钻距不小于 150m。第九条第九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技术制度:(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编制、上报、审查、审批、存档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二)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明确预测预报的具体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三)探放水制度。矿井应结合实际,明确编制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执行要求等,制定探放水通知单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