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瑶海区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10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10 月 22 日 10 时许,位于瑶海区吴敬梓路与长江东路交叉口东景苑小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 号)规定以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合肥市瑶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瑶海区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瑶海区监察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瑶海公安分局)为副组长单位、瑶海区总工会、龙岗开发区管委会(以下
2、简称龙岗开发区)为成员单位的瑶海区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10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瑶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1.事故单位事故单位合
3、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与肥东路东南角交汇处闽商国贸中心东大街与肥东路东南角交汇处闽商国贸中心*座座*楼,法定代表楼,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注册资本:贰仟壹佰万元,成立日期:人:罗某某,注册资本:贰仟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012001 年年 0 03 3月月 2828 日。日。作为东景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于 2018 年上半年先后安排何某某、王某某等临时工对小区房屋外墙渗水及室外防水进行维修。2.作业人员何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均为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雇佣临时施工人员,王某某、郑某某系何某某介绍,三人均为临时工
4、,无固定工作单位,均未取得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操作证,王某某本人具有高处作业资质(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事故发生时,王某某、郑某某二人在东景苑小区C2 栋 2106 室进行室外防水维修作业。(二)事故现场相关情况(二)事故现场相关情况经查,事故发生当天合肥市瑶海区气温 13-19,多云,微风。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东景苑小区*栋*楼平台。*栋共有 25层,其中 4 层及以下为商业用途,5 层楼顶为平台。5 楼平台地面发现座板式单人吊具的座板装置及断落的工作绳,工作绳断口处呈磨损、撕裂状。在 25 楼楼顶发现剩余的工作绳固定在石柱上,且越过楼顶女儿墙垂落至 24 层不锈钢雨棚边缘处,雨棚边缘处
5、有明显磨损痕迹。(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1.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高处悬吊作业)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进行高处悬吊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经
6、过(一)事故经过2018 年 10 月 22 日 9 时左右王某某、郑某某 2 人来到东景苑小区*&*栋*室进行室外防水维修作业。王某某先将工作绳固定在 25 楼顶石柱,然后沿着女儿墙将工作绳往下放,因工作绳与 24 楼不锈钢雨棚边缘接触,其便在工作绳上捆绑棉质防护手套防止磨损,之后王某某使用自己携带的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作业,郑某某在室内辅助。10 时许与雨棚边缘接触的工作绳断裂,王某某从 21 楼坠落至 5 楼平台,郑某某及小区住户立即拨打合肥急救中心 120 电话并报警。(二)应急救援情况(二)应急救援情况10 时左右王某某坠落后,120 救护车于 10 时 08 分赶到现场抢救,10 时 30 分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瑶海区安监局、瑶海公安分局、龙岗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做好现场保护、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事故发生后,瑶海区政府责成龙岗开发区管委会督促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目前善后赔付工作已完成。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亡人员情况(一)死亡人员情况王某某,男,33 岁,汉族,家庭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