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0189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许,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整经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80 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32 号)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为组长,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安监局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2、、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03 月 25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为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工业园区,法人代表:叶长如,经营范围:玻璃纤维及复合材料制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设立的小玻璃、小平拉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723MA2N8U4Q5B。公司
3、于 2010 年 10 月份投产,年生产玻璃纤维布、涤纶纤维支撑管计 2 千万米。产品主要用于云母制品、变压器、发电机、防火电缆、航空航天、国防军品以及污水处理等行业。2011 年 10 月完成安全现状评价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又扩建了编织车间、套管车间两幢厂房。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2018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许,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整经车间操作工郑慧敏,独自在车间生产作业时,擅自将机器防护杆取下违章作业,不慎卷入整经机,整个身躯被玻璃纤维绞住,后被辅助工发现并立即拨打了 120 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郑慧敏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
4、及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指导善后处理及社会稳定工作。死者情况:郑慧敏,女,汉族,1983 年 04 月 07 日出生,青阳县庙前镇三义村汪村组 21 号。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现场操作工擅自将整经机防护杆取下进行违章作业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发车间是由其他功能用房改建而成,公司编织、套管车间扩建工程项目等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2.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司对员工违章违
5、规作业,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3.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员工培训的时间、培训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 3 号令),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不规范或流于形式,2017 年至 2018 年考核用同一张试卷且考试内容没有结合岗位实际制定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的教育试卷。4、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不规范。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
6、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018926”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现场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被机器卷入身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郑慧敏,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整经车间(一)郑慧敏,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整经车间操作工。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擅自拆除整经机器防护杆,违章作业,被整经机卷入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二)吴光亚,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员、(二)吴光亚,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员、并线车间主任。并线车间主任。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认真不仔细,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安徽九华一方复合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暂停其安全管理工作。材料有限公司暂停其安全管理工作。(三)叶明,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织布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