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淝河人家在建工地“20193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3 月 13 日 12 时 57 分左右,淝河人家在建工地内部一辆货车在卸货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70 万元。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成立了由包河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监察委为副组长单位,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公安包河分局及淝河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淝河人家在建
2、工地“20193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技术专家指导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包河区淝河人家拆迁安置复建点 A 地块项目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巢湖路
3、东南角,该工程主要由 13 幢住宅楼(A-1#至 A-13#)、3 幢商业楼(S-1#至 S-3#)、配电房、老年中心、邻里中心等组成,总建筑面积 229813.46 平方米。2018 年 12 月 3 日,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了编号为 3401111610260101-SX-003 的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为包河区淝河人家拆迁安置复建点 A 地块项目,合同工期为730 日历天(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合同价格为 44272.1 万元。(二)相关单位及安全管理情况(二)相关单位及安全管理情况1、建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20
4、18年 9 月 19 日,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包河区淝河人家拆迁安置复建点 A 地块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包河区淝河人家拆迁安置复建点 A 地块项目 13 幢住宅楼、3 幢商业楼等单体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工程施工。2018 年 9 月 19日,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授权刘玉帅为该项目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2、总承包施工单位: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等相关资质证书。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设有项目部,任命孙守亚为项目经理,汪先江
5、、黄祖清为现场负责人,张河东为技术负责人,许建文、彭菲亚为技术员,熊祖元等 4 人为安全员,吴强等 4 人为质检员,施敏佳等 4 人为施工员,上述人员均持有建筑业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证书。2018 年 10 月 30 日,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宏程架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安徽宏程架业有限公司分包包河区淝河人家拆迁安置复建点 A 地块项目脚手架工程;双方约定由安徽宏程架业有限公司负责新进场人员的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等工作,安徽宏程架业有限公司在施工前应确认施工区域、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等处于安全状态。3、脚手架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安徽宏程架业有限公司,持有模
6、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公司任命王习宏为项目负责人,陈家明、王亚为安全员,上述人员均持有建筑业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证书。2018 年 12 月 12 日,安徽宏程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习宏与宣守良(经营一家微型钢管租赁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以个人名义签订了供销合同,双方约定,宣守良向王习宏出售盘扣式钢管成品,宣传良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按吨计价(3700 元/吨),合同中未约定送货方式及运输费用,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4、监理单位: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在淝河人家拆迁安置复建点 A 地块项目设有监理部,任命赵晖为总监理工程师、葛绍玮为总监代表。5、运输单位:合肥祥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合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皖交运管合字 340101240804号)。2013 年 8 月 30 日,黄顺奇购买一辆蓝色重型自卸式货车(号牌为皖 A-45960)后,与祥虎公司签订了货运车辆挂户经营合同。双方约定该车登记在祥虎公司名下,车辆实际产权属于黄顺奇,黄顺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祥虎公司负责提供办证、年审等服务,每年收取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