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3 月 8 日 20 时 20 分许,沈荡镇的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机修工王某某(男,52岁,秀洲区王店镇人)在使用行车吊装模具时,被模具砸到,经送海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 21 时 30 分宣布死亡。县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3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授权批准,于 2022 年 3 月 9 日牵头组织县纪委县监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沈荡镇等部门(单位)有
2、关人员成立“38”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本着“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县应急局依法责令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召开安全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明确相关责任。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及相关单位概况(一)事故及相关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华科技”);住所:海盐县沈荡镇横泾村 2 幢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林华,总经理:杨丰;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0
3、 万元;成立时间:2015 年 7 月 2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50120539B;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保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领域的研发;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普通机械制造、加工;水泥制品添加剂(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批发、零售;工业设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发生时间:(二)事故发生时间:2022 年 3 月 8 日 20 时 20 分许。(三)事故发生地点:(三)事故发生地点:志华科技生产车间。(四)事故等级:(四)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五)事故类别:(五)事故类别:物体打击。(六)事故性质:
4、(六)事故性质:责任事故。(七)死者基本情况:(七)死者基本情况:王某某,男,1970 年 2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01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号;2020 年 3 月进入该公司,从事模具机修工岗位工作。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22 年 3 月 8 日 20 时 20 分许,位于沈荡镇的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机修工王某某独自一人在使用行车吊装更换塑料注塑成型机的模具(长 0.79m,宽 0.75m,厚度 0.55m,重量 1767Kg,模具分上下两部分,上模具重量 695Kg,下模具重量 1072Kg),在吊装过程中,王某某只在吊钩上系挂一个锁扣,扣在下模具
5、吊环上进行吊装,当王某某站在模具通道(宽度约 0.8m)中间操作控制器准备摆放模具时,因模具底部未放稳,导致上模具(重量 695Kg)脱落(落差约 1.7m),砸中王某某身体。王某某随即呼喊救命,在车间工作的陈某某(男,身份证号:522*418,岗位:志华科技开模工人)和邓某某(男,身份证号:522*410,岗位:志华科技注塑机操作工)听到后马上赶往出事地点,现场人员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通知公司负责人。120 救护车到达后将伤者送至海盐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救治无效,于当日 21 时 30 分宣布死亡。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1.死者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吊装模具过程中
6、只系挂一死者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吊装模具过程中只系挂一个吊环,违章进行吊装作业。个吊环,违章进行吊装作业。2.2.志华科技生产车间模具摆放不规范,未能保持疏散通道志华科技生产车间模具摆放不规范,未能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畅通,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志华科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志华科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全操作技能。2.2.志华科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吊装作业志华科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员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3.3.志华科技主要负责人杨某未组织制定专门的模具更换吊志华科技主要负责人杨某未组织制定专门的模具更换吊装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装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