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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安全生产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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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3457 上传时间:2023-12-19 格式:PPTX 页数:176 大小:34.3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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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安全生产培训,2022年度专题培训,主讲人:,如何理解安全,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没有危险便是安全,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即“无危则安,无缺则全“,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A,B,C,如何理解安全,安全概念:国家标准(GB/T 28001)对“安全”给出的定义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低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它们是人们对生产、生活中是否可能遭受健康损害和人生伤亡的综合认识,无论是安全还是危险都是相对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问题无

2、所不在,无时不有,安全与危险并存,并且相互转化,就看人们如何对待。又是看来很危险的事,由于人们在思想上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措施得力,方法得当,防护有效,把危险转化成安全,漠视安全将带来.,漠视安全,发生事故,自己痛苦,父母伤心,妻儿失去依靠,家庭破碎,长期的安全带来什么?,事业的发展,健康的身体,父母的安心,妻儿的笑脸,领导的信任,和谐、美满、幸福的生活,防为上,救之次,戒为下,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安全培训的意义,什么都可以等,唯独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养成安全习惯不能等让安全成为习惯,让习惯变得更安全,安全培训与伞,“我怎么觉得安全培训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没起多大作用”,

3、相反还要花费大量时间跟精力在培训上。不是浪费公司成本吗?“你家有雨伞吗?”“有啊”“每天都用吗?”“下雨才用”“能不能下雨是再去买雨伞?”“那不就晚了”“是的培训学习和买雨伞一样都是做在前面的事情,等出了事故再去考虑培训学习已经晚了”,01,相关法律法规,01-事故案例,天津港爆炸事故,2015年8月12日23时20分左右,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区域内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系民营企业)发生爆炸。爆炸火光冲天,引发的烟尘高达数十米,伤亡惨重,在灭火过程中发生2次爆炸,导致部分现场人员被困,相关企业负责人立即被控制,1、事故概况,事故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遇难114人,确认身份83人,其中公安

4、消防18人,港务消防32人,民警6人,其他人员27人,未确认身份31人。由于遇难者身份确认人数增加,失联人数降为57人,公安消防6人,港务消防46,民警5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天津港爆炸事故,天津港爆炸事故,天津港爆炸事故,天津港爆炸事故,天津港爆炸事故,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

5、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判罚依据,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武器,对安全生产方面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惩治作了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刑法,判罚依据,

6、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判罚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罚依据,重大责任事故罪,险,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判罚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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