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龙游县兰贺线 37km+500m 下杨村路段“2022.7.26”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甲方:姜*,男,事故发生时系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乙方:张*,男,事故发生时系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丙方:姜*诺,男,事故发生时系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乘员。二、车辆基本情况甲方车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无号牌,车辆类型: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品牌型号:绿佳牌,颜色:红色,事故发生时该车悬挂号牌经查为其他车辆所有,该车无保险。乙方车辆:重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7 年 09 月 15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2 年 09 月 30
2、日。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期间自 2021 年 09 月 15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2 年 09 月14 日 24 时 00 分止,在河北鸿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投保交通安全统筹,统筹期间自 2021 年 09 月 15 日 00 时至2022 年 09 月 14 日 24 时止。三、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现场位于兰贺线 37km+400m 龙游县东华街道下杨村路段。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通往十里铺方向,西通往龙游城区方向,双向六车道,单条机动车道宽 3.70 米,道路中间有绿化隔离带,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绿化管理带宽
3、 2.00 米,车道两侧为硬路肩,硬路肩宽 3.20 米。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平直、完好。事故发生时为晴天、夜晚,现场有路灯照明,视线、视距一般。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 07 月 26 日晚,姜*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姜*诺,沿兰贺线由西向东直行。01 时 01 分,途经兰贺线37km+400m 龙游县东华街道下杨村路段,未注意观察追尾碰撞张*停放在硬路肩内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致姜*、姜*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五、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姜*途经事故路段未注意观察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4、“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之规定。张*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综上所述,姜*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张*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姜*诺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二)项之规定项之规定,对当事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认定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认定:姜*负事故主要责任,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姜*诺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