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 1 号修改单 正文修改 1.将第 3.2 条表 1 中高级检验师(承压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 2 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 1 项满 6 年;或者持 1 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满 8 年(注 4)”;将 3.2 表 1 中高级检验师(机电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 2 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 1 项满 6 年;或者持 1 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满 8 年”。2.将第 3.3.2 条第(3)项修改为:“(3)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 1 项以上”,并删
2、除注 8。3.将第 3.3.2 条第(4)项修改为:“(4)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制修订工作合计 3 项以上”。4.将第 4.1 条修改为:“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免考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以前、6 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申请考试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 6 个月以前、12 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的申请、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 3.3、3.9 执行。”5.将第 4.7 条修改为:“原证书逾期不满 5 年的,可以按照本规则 4.2 和 4.3 的规定申请参加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考试换证。考试合格的,颁发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允许 1 年内在原考试机构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应该按照本规则 3.2 和 3.3 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原证书逾期 5 年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则 3.2 和 3.3 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证书有效期逾期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