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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公文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索 引 号:000013338/2023-00181分 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日期:2023-03-31文 号:建质规20231 号主 题 词:实施日期:2023-04-19废止日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 年 3 月 31 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下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见附件 1:主要人员配备表;附件 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二)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1.综合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2.专项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9 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三)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二、标准(四)综合资质1.资历及信誉2(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 15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2)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 5 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 个专项资质。(3)具备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4)社会信誉良好,近 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2.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 8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2)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4 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2 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 2 名,且均具有2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3)技术人员不少于 150 人,其中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3.检测设备及场所(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3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4.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 要求。(2)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五)专项资质1.资历及信誉(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6 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3)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4)社会信誉良好,近 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2.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4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 5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2)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3.检测设备及场所(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4.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2)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三、业务范围(六)综合资质承担全部专项资质中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七)专项资质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四、附则(八)本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九)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十)本标准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十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6 附件 1主要人员配备表序号专项资质类别主要人员注册人员技术人员1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无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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