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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丰顺北路6号“5·2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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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丰泽区丰顺北路 6 号“52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5 月 29 日 21 时许,位于丰泽区北峰街道北峰社区丰顺北路 6 号房违法搭盖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名作业人员手持钢板条碰触高压导线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由区安监局、监察局、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北峰街道办事处和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

2、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当事人相关情况(一)叶国要,男,(一)叶国要,男,4949 岁,初中文化,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岁,初中文化,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北峰社区人,无固定职业,丰泽区丰顺北路街道北峰社区人,无固定职业,丰泽区丰顺北路 6 6 号房屋房东。号房屋房东。(二)死者基本情况:(二)死者基本情况:欧志庆,男,38 岁,汉族,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拒洪社区人,从事简易钢结构搭盖、铁门窗焊接,无固定经营场所,未持有高处作业、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二、事故概况(一)房屋情况(一)房屋情况丰顺北路 6 号房屋位于丰泽区北峰街道北峰社区辖区,于1995 年建成,框架结构,三层半楼层,占地面积约 700,

3、建筑面积约 1500。(二)施工情况(二)施工情况房东叶国要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在丰顺北路 6 号房屋二层露台板面搭盖简易钢板屋面,搭设面积约 30,高度约为3.9m,叶国要联系欧志庆,经双方口头协商,叶国要以包工包料形式,按每平方米 90 元的价格发包给欧志庆,由欧志庆组织黄桂花(欧志庆妻子)、欧阳谋及一名工人进场施工,至事故发生时,属主体施工收尾阶段。(三)电力线路情况(三)电力线路情况跨越丰顺北路 6 号房屋二层露台上方的架空电力线路为10KV 塔后线 54+1#-54#杆导线,导线型号为 LGJ-240 裸导线。经现场勘验,该 10KV 高压导线最大弧垂与房屋二层露台垂直距离为 6.9

4、m,与事故中简易搭盖的钢板屋面垂直距离为 3m。三、事故发生经过2015 年 5 月 29 日 16 时许,欧志庆、黄桂花、欧阳谋及一名工人搬运施工材料到丰顺北路 6 号房屋处,并将施工材料堆放二层露台上,施工现场由欧志庆和欧阳谋负责搭设,黄桂花主要负责递送施工材料(另一名工人在材料搬运完后就离开,未参与施工)。施工至当晚约 21 时许,黄桂花站在二层露台板面递钢板条(钢板条长 3.1m)给欧志庆,此时欧志庆站在已搭盖好的距露台板面约为 3.9 m 的钢板屋面上,用双手接过后往上方提拉时,钢板条不慎碰触上方高压导线,电流通过铁板触及欧志庆,致使其当场被电击倒地,后经送往 180 医院抢救无效于

5、当晚 23 时许死亡。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欧志庆、男、汉族、38 岁、丰泽区北峰街道人、普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5 万元(包括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1.死者欧志庆安全意识淡薄,对工作岗位所存在的危险因死者欧志庆安全意识淡薄,对工作岗位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预见不足,在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素预见不足,在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未与高压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冒险作业,致使手持钢板条情况下未与高压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冒险作业,致使手持钢板条不慎碰触高压导

6、线,酿成事故发生。不慎碰触高压导线,酿成事故发生。2.2.施工作业现场临近高压导线,夜间施工现场照明不足,施工作业现场临近高压导线,夜间施工现场照明不足,视线不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视线不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施工组织方未经许可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连夜抢建,组织不具备建筑施工技能的人员进行施工,对施工现场没有落实任何安全措施。六、事故性质经调查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七、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一)死者欧志庆安全意识淡薄,不仅无证上岗从事特种(一)死者欧志庆安全意识淡薄,不仅无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且在高压导线下冒险施工,致使其手持的钢板条碰及高压作业且在高压导线下冒险施工,致使其手持的钢板条碰及高压线后酿成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线后酿成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二)房东叶国要无视各级党委、政府“三令五申”,违法抢建,组织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人员在高压导线下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连夜冒险施工,且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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