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鲤城区“8.29”鑫兴汽配店工人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8 月 29 日晚 6 时 15 分左右,江南街道办事处辖区鲤城区鑫兴汽配店发生一起工人触电死亡事故,一名安装作业人员在安装简易升降机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江南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了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简易升降机进行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报告。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采纳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技术鉴定报告,查明
2、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概况鲤城区鑫兴汽车配件店,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50502600334586,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东壁联益大厦 A 座*号店,注册日期:2014 年 10 月 15 日,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汽车配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周*金,男,1982 年*月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深土镇*村
3、,现住鲤城区建发龙玥湾 1 期*室,居民身份证号3506*4115。谢*德,男,1968 年*月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莲*村,现住东壁综合楼,居民身份证号 5129*1970,系鲤城区小谢五金店经营者。李*通,男,1980 年*月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惠来县前詹镇*居委会,现住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村,居民身份证号 4401*5137,晋江华菱电梯有限公司股东。叶*明(死者),男,1983 年生,贵州人,身份证号码:5225*0818。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周*金为了上下装卸货物方便,在鲤城区鑫兴汽车配件店内楼梯处安装一部简易升降
4、机,并将该安装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包给了谢*德,口头约定费用为 25000 元。谢*德自己负责简易升降机的架子、吊篮、轨道电焊等,由于不懂电,就请李*通介绍 1 名安装简易升降机控制器及分流器的人员,李*通介绍叶*明给谢*德,谢*德以 5000 元包工包料的方式包给叶*明。2019年 8 月 29 日下午 3 时左右,叶*明独自 1 人到鲤城区鑫兴汽车配件店 3 楼安装简易升降机控制器及分流器,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带电作业,不慎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江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2
5、019 年 9 月 12 日,死者家属与周*金、谢*德、李*通达成赔偿协议,总赔偿金额 600000 元。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叶*明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00000 元,即一次性赔偿费用 600000 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的原因(一)事故的原因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结合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分析:1.1.直接原因:叶直接原因:叶*明未取得电工证,在非必须带电作业的安明未取得电工证,在非必须带电作业的安装简易降机控制器及分流器过程中带电作业,未配带防护用具,装简
6、易降机控制器及分流器过程中带电作业,未配带防护用具,且作业现场无人监护。且作业现场无人监护。2.间接原因(1)鲤城区鑫兴汽配店经营者周永金擅自在不具备安装简易升降机的建筑物内安装简易升降机,把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给未取得相关资质的谢*德,并且在叶*明安装简易升降机控制器及分流器时,未履行监护职责。(2)谢*德未取得焊工操作资格证从事该升降机电焊项目,将该升降机控制器、分流器等涉电项目交由未取得电工证的叶*明负责安装,且叶*明入场施工时未能履行监护职责。(二)事故性质(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1.叶叶*明无证上岗,在无人监护,又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明无证上岗,在无人监护,又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非必须带电作业的安装简易降机控制器及分流器过程中施,在非必须带电作业的安装简易降机控制器及分流器过程中带电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带电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2.2.鲤城区鑫兴汽配店经营者周鲤城区鑫兴汽配店经营者周*金擅自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