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未依法依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或未接受高处作业专项安全培训的。2.未按照分级作业高度和特殊高处作业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或未设专门人员进行旁站安全监护。3.未使用双钩五点式安全带,或所用安全带存在缺陷、达到报废标准、超过服务年限,或双钩同时挂在一个挂点或移位过程双钩同时脱钩,或未高挂低用。4.安全带未挂在可靠锚固点(系挂点)上,或水平移动的作业场所未设置并使用双根水平生命绳,或设备检修涉及高处作业的部位未焊接(设置)安全带系挂点。5.在临边作业未安装防护栏杆和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6.在各类垂直运输设备设施与建筑物间通道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和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
2、板封闭,搭设临时通道没有设置防护栏杆。7.洞口未采取可靠盖板覆盖、封堵措施或设置防护栏杆,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或现场吊装孔未使用坚实钢板覆盖或用防护栏杆封闭。8.擅自撤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撤除上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准时恢复,或在未封闭的临边及孔洞口逗留、休息。9.多次攀登的钢挂梯或软梯、爬梯、塔吊或烟囱等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垂直安全绳和自锁器、速差自控器(防坠器)。10.使用直(靠)梯或人字梯无专人扶梯,或上下梯子时未面向梯子或手持器物,或带人移动梯子,或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工作,或梯子底端无防滑措施,或人字梯无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或站
3、在最上部踏板作业。12.悬空高处作业未规范使用安全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高处作业吊篮、座板式单人吊具、脚手架的,或马道板、脚手板未铺满、未固定。13.钢结构或屋面施工,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在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钢丝绳水平生命绳,或首次屋面板施工位置未在下方设置安全平网。14.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未搭设牢固、防滑的临时走道板(脚手板),或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作业。15.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16.立体交叉作业层间未设置可靠的隔离棚,未搭设脚手架直接蹬在栏杆、管道上以及危险部位作业。17.高处作业不使用工具袋的,或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器具、材料,或大件工具及材料不绑扎牢固。18.30m 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未配备并携带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没有戴安全帽或安全帽带未系紧,不扎紧裤管的,未穿防滑鞋。19.攀爬井架、龙门架、脚手架,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从高处作业点往下跳,不走规定的通道。20.患有恐高症、高血压、贫血、癫痫、晕厥、眩晕症、器质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四肢关节运动功能障碍、手脚残废等疾病或生理缺陷的人员、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