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职业健康监护.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小魏子好文库 文档编号:316956 上传时间:2024-01-23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4.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职业健康监护.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职业健康监护.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职业健康监护.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从业人员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分析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从业人员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一、职业健康监护种类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一、职业健康监护种类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1 1上岗前检查上岗

2、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上岗前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2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从业

3、人员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从业人员;通过动态观察从业人员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3 3离岗时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1)从业人员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4 4离岗后医学随访离岗后医学随访(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

4、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从业人员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5 5应急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从业人员,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

5、测疫情动态。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对本企业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建立的一份个人职业健康监护登记卡片(健康卡片)。它是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也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1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1)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

6、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2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病报告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3 3)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从业人员委托代理人、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有权查阅、复印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从业人员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资料 > 其他文档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