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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4.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8288 上传时间:2024-02-1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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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西省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4.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4 月 2 日 8:45 左右,江西省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要求市安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企业情况(一)事故企业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是江西省百约食品有

2、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泉生物医药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汤华凤;注册资金:2000 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150-200 人;营业期限:2015 年 04 月 16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豆制品、肉制品、炒货、鱼制品及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玩具、家居用品、首饰珠宝、服装销售、国内贸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物流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二)事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17 年 4 月 2 日(天气晴、微风、温度 11-

3、26),生产车间计划在早上 2:00 时开始制作豆胚,当班有生产车间组长颜昌武、廖时才、兰小何和其他人员(共 12 人)。早上 08:45 时许,兰小何在设备还未停止运转的情况下,将身体伸至圆盘压机与入模机之间,进行打扫卫生作业。在此打扫过程中,腰部被运行中的圆盘压机与入模机挤压。当班同事廖时才隐约听见有人呻吟,回头看见兰小何被夹在入模机和圆盘压机之间,不能动弹,随即大声呼喊并进行救助,到达现场时,立即按下设备急停键,入模机和圆盘压机已经分离,兰小何俯倒在圆盘压机上,并将兰小何搬下圆盘压机,此时发现其口鼻出血。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迅速启动了应急预案,拨打了 120,萍乡市医院 120 急救中心人

4、员进行救护,江西省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人员积极配合,兰小何经医生紧急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兰小何,女,49 岁,江西省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员工,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目前死者善后及赔偿事宜已妥善处理,其家属经安慰情绪保持稳定。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员工兰小何违规、违章作业,在生产车间生产设备未停止运行的情况下,进入危险区域打扫卫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企业安全管理不力,员工安全意识薄弱,作业现场设施企业安全管理不力,员工安全意识薄弱,作业现场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有缺陷

5、。存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有缺陷。2.2.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生产车间安全管理缺失,现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生产车间安全管理缺失,现场安全警示标识不全;岗位危险因素辨识不充分,无操作规程,场安全警示标识不全;岗位危险因素辨识不充分,无操作规程,是造成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是造成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4.2”事故是一起的典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一般人身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1.江西省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江西省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6、、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依据法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对该公司处以 2020 万元罚款。万元罚款。2.2.宋栋,江西省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作为该厂宋栋,江西省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作为该厂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对度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对“4.24.2”事故发生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30%罚款。并建议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宋栋作出相应的处罚。3.3.蔡书文,江西省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主管,安全蔡书文,江西省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主管,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管意识淡薄,对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对理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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